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二、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三、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四、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五、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六、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七、 股東會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應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利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十、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十一、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十二、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十三、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
十四、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十六、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十七、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十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二十、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依法令規定期限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